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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救字第10號
聲  請  人  林攸餘  
相  對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114
年11月1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裁定提起抗
告,而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1
    月1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377號裁定提起抗
    告,經本院以115年度簡抗字第3號事件受理並業裁定駁回抗
    告在案,足認其抗告顯無勝訴之望,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
    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 13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怡文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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