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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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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抗字第127號
抗  告  人  江建標  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
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抗告駁回。
二、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
    元,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
   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
   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抗告不合法者,抗告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
    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
    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,有本院
   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,是其抗告顯難
   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邦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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