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認可收養子女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SLDV
2026-06-09
案號:司養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
115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
聲 請 人即
收 養 人 張福來
聲 請 人即
被 收 養人 Juliana Yang(中文名:張幼莉)
Josephina Yang(中文名:張幼喜)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郭佩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養有無效、得
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法院
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,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。民
法第1079條第1項、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子女被收
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
此限: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
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
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
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
義務。㈡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㈢有其他重
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。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、第10
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,依各該收
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;認可收養之聲請,收養人或被收養
人為外國人時,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。該文件如在
境外作成者,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;如係
外文,並應附具中文譯本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
項、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4項第4款、第5項亦有明文。又家
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或筆錄,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
據,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如家事非訟事
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情形可補正,經
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,法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
定準用非訟事事件法第30之1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本件收養人A01聲請認可收養配偶A05之子即被收養人
Juliana Yang(中文名:張幼莉)、Josephina Yang(中文
名:張幼喜),固據提出收養同意書、收養契約、出養同意
書、戶籍謄本、被收養人護照照片以及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
之被收養人同意書、聲明書、出生證明等件為佐,惟收養人
為我國人民,被收養人為美國籍人士,是本件收養之成立,
應分別符合我國及美國收養法律規定,法院始得認可。本院
於115年3月20日通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經
美國收養法規中英譯本、被收養人本生父母身分文件、生父
之出養同意書等件,該通知於114年4月10日合法送達至達代
收人住處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惟收養人及被收養人逾期
迄今未補正,是本件無從認定本件收養有無合於美國收養法
、是否業經得生父之同意等情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
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