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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72號
聲  請  人  元大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珮雯  
代  理  人  柯仲宜  
相  對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相  對  人  簡玉美  
            林蓁    
            陳坤維  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參
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
    明文。 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重
    訴字第499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31號判決確
    定,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;第二審訴訟費
    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
    3萬9,0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,436元,已全數由聲請
    人預納,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萬6,436元
    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    至於第二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納
    並自行負擔,故不予列計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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