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變換提存物(2026-02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9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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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21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陳呈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、莊建發、莊清標、
陳玉桃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,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故相對人死亡者,
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情形又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
聲請人之聲請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莊清標、陳玉桃分別已於民國114年4月24
日、114年6月17日死亡,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是相
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欠缺亦無從補正,按諸首開規定
,聲請人聲請本院變換提存物事件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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