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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6-10 案號:司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145號
聲  請  人  臺北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 蔣萬安  


相  對  人  陳忠榮即陳忠順之繼承人

            梁陳碧即陳忠順之繼承人

            陳麗珠即陳忠順之繼承人

            陳佩依即陳忠順之繼承人


            鄭環慧  
            杜淑敏  
            杜淑惠  
            曾杜淑真
            杜匡倫(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)


            杜匡偉(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)

            阮皇運律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
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陳忠順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為352,
1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鄭環慧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為352,
1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杜淑敏、杜淑惠、曾杜淑真、杜匡倫、杜匡偉、阮皇運律
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連帶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
訟費用額為352,1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鄭環慧、杜淑敏、杜淑惠、杜匡倫(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
人)、杜匡偉(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)應賠償聲請人第三審之
訴訟費用額為713,78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
    明文。 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經本院106
    年度重訴字第127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83號
    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
    重上更一字第52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2號民事裁
    判確定,其第一、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陳忠順負擔1/
    3,相對人鄭環慧負擔1/3,餘由相對人杜淑敏、杜淑惠、曾
    杜淑真、杜匡倫、杜匡偉、阮皇運律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
    人連帶負擔;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鄭環慧、杜淑敏、杜
    淑惠、杜匡倫(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)、杜匡偉(即杜錫
    輝之承受訴訟人)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
    422,520元,應徵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為633,780元,第
    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共為1,056,300元;另第三審律師酬
    金業經最高法院核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民事
    裁定共為80,000元,是第三審訴訟費用共為713,780元,以
    上訴訟費用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,故相對人陳忠順、相對人
    鄭環慧及杜淑敏、杜淑惠、曾杜淑真、杜匡倫、杜匡偉、阮
    皇運律師即杜淑瓊之遺產管理人連帶各應賠償聲請人第一審
    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為352,100元(計算式:1,056,300×1
    /3=352,100,元以下四捨五入);相對人鄭環慧、杜淑敏、
    杜淑惠、杜匡倫(即杜錫輝之承受訴訟人)、杜匡偉(即杜
    錫輝之承受訴訟人)應賠償聲請人第三審之訴訟費用額為71
    3,780元,上開賠償金額並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
    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
    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