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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拋棄繼承(2026-05-12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5-12 案號:司繼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繼字第372號
聲  請  人  林致廷  
            林芊廷  
上  二  人
法定代理人  林士傑  
            葉思吟  
聲  請  人  藍靖盛  
            藍靖琁  
上  二  人  
法定代理人  林文惠  
            藍裕鈞  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拋棄繼承權者,須以繼承人為限,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
    項規定自明。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
    (一)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二)父母。(三)兄弟姊妹。(
    四)祖父母。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
  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
   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。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、第1176
   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林致廷、林芊廷、藍靖盛、藍靖琁係被
    繼承人林孟賢之繼承人,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死亡
    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、除戶謄本
    、繼承系統表、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林致廷、林芊廷、藍靖盛、藍靖琁係被繼承人林孟
    賢之孫,固係第1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,雖被繼承人之子女
    林文惠、林士傑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(另為准
    予備查),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林伯霖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
    ,此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
    稽。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繼承人,
    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林致廷、林芊廷、藍靖
    盛、藍靖琁自非當然繼承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
    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家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