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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本票裁定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SLDV 2026-06-10 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8823號
聲  請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

相  對  人  彭晨怡  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6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
臺幣300,000元,其中之新臺幣105,578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
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6日簽發
   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00
    ,000元,到期日115年4月9日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有票款
    本金105,578元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,聲請裁定
   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    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
   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
   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    停止執行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