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本票裁定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SLDV
2026-06-10
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7703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相 對 人 億起運動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即清算人 李信樺
相 對 人 蘇怡如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、2所示之本票,其中如附表1、2所示請
求金額及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、2所示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有如附表1
、2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,
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
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附表1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25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770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12年2月9日 1,000,000元 519,877元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10日
附表2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83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770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12年2月9日 1,000,000元 548,338元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