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4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0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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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346號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相 對 人 周麗真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
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
成拒絕證書之本票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
金額及利息,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,聲請裁定
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
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
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434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新臺幣) 1 113年9月10日 126,000元 77,442元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1日 2 114年4月29日 126,000元 108,500元 114年11月1日 114年1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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