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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4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280號
聲  請  人 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茽荃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施茽荃所簽發之本票,並
   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獲付款。為此提出
    該本票原本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3
    日死亡,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
    行。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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