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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4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2725號
聲  請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昱華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
    行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
    有明文。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
    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
    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
    行,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之票面金額與提出之票
    面金額不符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通知補正。但聲請
    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通知,迄今尚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附卷
    可證。是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    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   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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