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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60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關世平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   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
   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,以其所有
   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
    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
    下同)357萬、1,93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債務清償期依
    照各個契約約定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1911
    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
    約書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內。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,經催
    告仍未獲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
   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
    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貸款契約書
    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存證信函、回執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
   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其雖具狀陳稱因為工作
    轉換,銀行貸款斷斷續續分次繳納,造成延誤深感抱歉,惟
    法拍房屋,將嚴重影響整個家人生活,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
    ,請求暫緩法拍云云。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,原屬非訟事件
    ,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,或債權數額多寡,無權予
    以審認,相對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,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
    決。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,依形式上審查,已
    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,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
    期而未受清償,揆之首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尚無不
    合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人取得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後,於何
    時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,要屬聲請人之權利,尚非本
    院所得予以置喙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   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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