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S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6-10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
聲  請  人 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瑞良  


相  對  人 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俊杰  

債  務  人  游子衡即品湯食企業社

            吳夢華  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   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
    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
    受影響,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、第867 條規
    定自明。次按,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
    在於該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
    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 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債務人吳夢華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,
   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及債務人游子衡即
    品湯食企業社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
    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520萬元
   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,經登記
    在案,嗣債務人吳夢華於114年2月24日下午以信託為原因將
    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。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吳夢華
    、游子衡於114年2月19日簽發之本票,到期日為115年2月24
    日,票面金額新臺幣4,384,000元,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,
    現債務人積欠400萬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
   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
    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債務人、相對人於5
   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
   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
   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   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