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4)
其他/待認定
SLDV
2026-06-04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相 對 人 李水平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
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月10日起,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
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分別設定新臺
幣(下同)780萬、1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債務清償期
依照各個契約約定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2年1月14日
起向聲請人共借用900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
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、一般貸款契約書、存摺融資借款契約
書內。詎相對人自114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,經催告
仍未獲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現積
欠本金4,297,323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
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
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一般貸款契約書、存摺融資借款契約書
、存證信函、回執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
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院通
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聲請
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