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4)
其他/待認定
SLDV
2026-06-04
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34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黃竹瀅
相 對 人 陳祺峰
債 務 人 陳建麟即陳祺杰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
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
受影響,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、第867 條規
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債務人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,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
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
下同)1,440萬、1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債務清償期依
照各個契約約定,經登記在案,嗣債務人於111年11月29日
以買賣為原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。債務人於
104年6月22日起向聲請人共借款1,300萬元,此有個人貸款
總約定書、借款契約書在卷可稽,詎債務人於114年12月17
日不依約清償。現積欠其本金7,760,23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
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
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個人貸款總
約定書、借款契約書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
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
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
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