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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拍賣抵押物(2026-06-04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6-04 案號:司拍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
聲  請  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

債  務  人  許中民  
相  對  人  許天倪  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   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
   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98年2月23日,以其所有如
   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
    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
    幣(下同)56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
    個契約約定,經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於98年2月25日向聲請
    人借用470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
    明於借據、抵押貸款約定書內。詎債務人自114年11月21日
    起即未依約繳納,經催告仍未獲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
   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現積欠886,76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
   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
    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抵押
    貸款約定書、通知函影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於5
   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
   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
   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   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