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6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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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 周正元
債 務 人 戴韶芝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又不動產所有
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
受影響,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、第867 條規
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債務人戴韶芝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6,920,000元、2,300,000元、3,780,
000元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
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
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5,6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14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
約約定,經111年6月16日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於111年7月26
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周正
元。詎債務人自115年2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
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
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
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暨約定書影本3份、限期繳款通知
暨收件回執影本2份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債務人、相對人於5
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債務人、相對
人雖具狀陳稱已於115年3月11日與聲請人重新簽立擔保貸款
變更同意書,每月17日本息攤還30,000元,故該項民事現存
債權有疑慮。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,原屬非訟事件,法院對
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,或債權數額多寡,無權予以審認,
相對人如有爭執,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。故本院就聲請
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,依形式上審查,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
權已依法登記,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揆
之首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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