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1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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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 郭力誠
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
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,以其所有如
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伊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
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
同)9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
9月12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,經111年9月13日
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11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598萬元
、182萬元,其借款期間、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
借據暨約定書內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
,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後,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即全部償
還,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。詎相對人自115年1月15日、114
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經聲請人寄限期繳款通知
後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
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暨約定書影本等件
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
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,有本院通
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,經核聲請
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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