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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 2026-02-0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9557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李宗興  
債  務  人  鑫汎股份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楊士賢  
債  務  人  楊銘程  
            張雅蓁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
   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國泰人壽保
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黃騰建
    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
    安區及新北市中和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
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    ,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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