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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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18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蔡秀容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秀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
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
地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市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
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
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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