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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21000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林秀琴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 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
 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
 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請求查明債務人投保資料後執行,並無確
    定之執行標的物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
    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,有其個人戶籍
    資料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;債權人復未釋明債務人實際居住
    於本院轄區,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
    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
    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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