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
2026-02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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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執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283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吳孟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之行為,顯無
本法第7條第1項適用,自應依同條第 2項之規定,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。經查,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,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
乙紙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
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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