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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6-03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6 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金鼎開發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字第91號
聲  請  人  金鼎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明惠  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公示催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
    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次按法院於能力、法定代
    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,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,應
    定期間命其補正,為同法第49條所明文。又按原告之訴有原
   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院應
    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。再按
 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
    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
   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提出王明惠
    係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
    日裁定限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
    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
    前揭規定,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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