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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0 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字第149號
聲  請  人  鼎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宥杰  
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
    券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
    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   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支票附表:   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49號  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 (新臺幣)   1 鼎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 中文科技有限公司 2,310元 QN2531237 115年1月31日 2 鼎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 幸福便當 14,130元 QN2531239 115年1月31日 3 鼎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 陸誠興業有限公司 10,658元 QN2531240 115年1月31日 



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
      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
     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註一: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
     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權
     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
      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註二: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     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