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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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詠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8,1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558元 許詠喻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2113元 許詠喻 自民國115年0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許詠喻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5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日止累計216,598元正未給付
,其中209,558元為本金;6,94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許詠喻於民國112年10月2
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民
國119年10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1
日止累計291,534元正未給付,其中282,113元為本金;9,328元
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
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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