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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0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4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羅綵綵即林綵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0,937元,及其中新臺幣613
    ,785元,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   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
   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
   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    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同法第511
    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
    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為
    民法第203條所明定。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68
    計算利息乙節,惟未提出足供即時調查之書證,難認就此部
    分已盡釋明之責。是依上開規定,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5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林綵玲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    款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    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
    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
    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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