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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3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5-13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蕭雅茹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羅智鴻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2,385元,及自民國115年2
   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54計算之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
    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