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8)
其他/待認定
SLDV
2026-05-08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7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
代 理 人 楊俊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余其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0,4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
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
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相關釋明文件所示,兩
造間就本件損害賠償債務未約定還款期限,是依上開民法規
定,債務人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。但債權人未提出
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,故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,
始負遲延責任。從而,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範圍,
為無理由,依前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