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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休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
聲  請  人
即債權人   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休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惠敏(古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)

相  對  人
即債務人    淯耀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袁黃雅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9,658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  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 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
    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   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
   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2
   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,兩造間
    就本件貨款債務未約定還款期限,是依上開民法規定,債務
    人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。但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債務
    人清償之證明,故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,始負遲延
    責任。從而,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,為無理由,依
    前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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