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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黃淇  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,77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 

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19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921元 黃淇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44213元 黃淇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    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2日止,帳款尚餘90,779元,
    及其中本金90,134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    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   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
    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   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