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4)
其他/待認定
SLDV
2026-05-04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1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晧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,182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,
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
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
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