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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04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5-04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15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吳晧銘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,182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   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9計算之利息,
    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
    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
   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葉煒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