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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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佳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,4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288元 林佳蓓 自民國115年03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佳蓓於民國112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3月18日止累計159,400元正未給付,其中153,288元為本
金;5,31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
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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