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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謝思駿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2,92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02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313元 謝思駿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000% 002 新臺幣118157元 謝思駿Z000000000CD 自民國111年0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000% 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謝思駿於民國103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    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 ,迄今尚欠新臺幣74313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
    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
    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謝思駿於民國83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
    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
    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3月17日止未受償之
    循環利息45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
    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
   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    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
    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
    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
    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   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
    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    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
    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
    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  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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