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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瀅光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
    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瀅光發支付命令,
    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    ,其送達處所不明。依首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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