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5)
其他/待認定
SLDV
2026-05-15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嘉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沈俊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,266元,及自115年3月3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債務未經當事人雙方未約定清償期,債權人定期限催告債
務人清償,債務人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,此觀
民法第229條第3項即明。經查,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
務並未另約定清償日,債權人雖另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限
期清償,惟依前開說明,債務人於債權人催告期限屆滿時起
,始需給付遲延利息,故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
一項准許之範圍者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