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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5)

其他/待認定 SLDV 2026-05-15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陳嘉宏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沈俊達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,266元,及自115年3月3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債務未經當事人雙方未約定清償期,債權人定期限催告債
    務人清償,債務人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,此觀
    民法第229條第3項即明。經查,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
    務並未另約定清償日,債權人雖另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限
    期清償,惟依前開說明,債務人於債權人催告期限屆滿時起
    ,始需給付遲延利息,故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
    一項准許之範圍者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    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葉煒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