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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侑宸即李家寧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,38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7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573元 李侑宸即李家寧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李侑宸即李家寧於民國113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
        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2
        0年08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        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       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       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       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
        累計278,383元正未給付,其中267,573元為本金;10,0
        1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    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        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       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       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        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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