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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5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春媚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773,122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5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3803元 林春媚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林春媚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春媚於民國114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7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起至民國121年01月24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3月09日止累計540,086元正未給付,其中523,803元為本
    金;16,19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   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春媚於民國114年01月20日向
    債權人借款1,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20日起至民
    國121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
    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   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   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   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   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   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1,233,036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1,194,728元為本金;37,015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
   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    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    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  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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