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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賴榆蓉即賴佩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,14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3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744元 賴榆蓉即賴佩姍00000000000 自民國109年0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00% 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賴榆蓉即賴佩姍於民國107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申
    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    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
    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
    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  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  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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