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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許宏戍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,306元,及其中新臺幣119
    ,922元,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佳吟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9年3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   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   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    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   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    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2
    3,306元,及其中本金119,922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債務人
    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123,306元及其中本金119
    ,92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
    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
   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 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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