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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8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金志雄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0,5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8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779元 金志雄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253754元 金志雄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% 003 新臺幣27976元 金志雄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1年8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    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8日止,帳款
    尚餘520,521元,及其中本金504,50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  ,實感德便!三、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
    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
    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
   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
    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
    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
    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四、另按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
   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    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    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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