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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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志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,4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2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241元 林志燦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80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志燦於民國109年05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款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
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
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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