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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宋沐澄即宋嘉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,682元,及其中新臺幣82,0
    11元,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8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3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    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    利率百分之15)。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止,
    帳款尚餘82,682元,及其中本金82,011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
    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
    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
    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
    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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