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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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吳伯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鑫堂鋼鐵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郭素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延堂
郭素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,506,125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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