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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湯文彬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2,1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李宜達

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7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192元 湯文彬 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2 新臺幣250927元 湯文彬 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1192元 湯文彬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計算之違約 金。  002 新臺幣250927元 湯文彬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計算之違約 金。  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
    9日向債權人借款9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1,1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    ,於自民國112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
    率依年利率13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   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 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    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0,927元及相
   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    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
    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    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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