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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志強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,4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陳思頴









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1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70元 張志強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9645元 張志強 自民國115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張志強於民國112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
    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5月24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1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    年01月22日止累計42,056元正未給付,其中38,570元為本金
    ;3,39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志強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
    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
    9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3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5年01月22日止累計87,374元正未給付,其中79,
    645元為本金;7,236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    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   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
   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
    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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