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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LDV 請求給付工資等(2026-06-11)

勞資爭議 SLDV 2026-06-11 案號:勞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簡字第45號
原      告  陳建州  
被      告  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洛馬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美商福爾曼股份有限公司台
灣分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美商福爾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
灣分公司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45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
   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