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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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7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許平
相 對 人 宏昱機械實業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芳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
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
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陸
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執行者
,得聲請假扣押。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
制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
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,依其提出之貸款約定書、授信綜合
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、截息日查詢
報表、利率查詢報表為證,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。至於其所
述假扣押之原因,亦據提出催告給付之存證信函、電話催告
紀錄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查詢資料以為釋明。
本院雖認其釋明未足,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,其釋明之
不足,堪以相當之擔保補之。是其此聲請,應予准許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帛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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