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LDV 假處分(2026-03-23)
其他/待認定
SLDV
2026-03-23
案號: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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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57號
聲 請 人 鄒植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平輝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假處分,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,
其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
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,此觀民事訴
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基此
,債權人聲請假處分,應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,二者
缺一不可。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
認為適當者,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
。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,法院
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,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。而
所謂釋明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
一切證據,此觀同法第284條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假處分聲請狀(含附表)所載。查聲請
人既主張相對人利用被繼承人周淑真重度昏迷時,未經授權
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至自己名下,擬本於繼承及物權
法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塗銷該不動產之移轉登記,為免
相對人處分該不動產,而聲請假處分云云,則依上說明,自
應釋明聲請人有其所述之請求權存在,及相對人就系爭不動
產有假處分之原因。惟查,聲請人所提周淑真於萬芳醫院時
之昏迷指數整理表,似為聲請人單方面製作之文書,並未提
出佐證依據,尚非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。此外,
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、銀行帳戶交易紀錄、系爭不動產謄
本暨異動索引、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,及全國贈與資料清單
等件,亦未能釋明聲請人有其所述之請求權存在,是其假處
分之聲請,自難准許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