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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6-0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1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5年度全字第11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代  理  人  劉逸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聲請,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
    方法院管轄;本案管轄法院,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
    審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   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
    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
    (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7號),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
    為假扣押,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,非屬本院管轄,
    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茲聲
   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
    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姿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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